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465號
- 原告
- 邱玉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卿律師
- 被告
- 蘇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其經由被告向訴外人汪宥妤借款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然遭被告取走借款中之100 萬元作為將來之利息費用,因原告業已清償上開借款債務,應扣之利息為42萬元,堪認被告溢收利息58萬元,遂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8萬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