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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賴文珊郭任昇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請人
霸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忠
相對人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0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7 年5 月8 日、107 年5 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07 年5 月8 日、107 年5 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針對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0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為調閱民國107年5月8 日、107 年5 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下稱系爭期日)開庭內容並回報公司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諸該條項修正說明自明(參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808 、648 號裁判要旨)。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亦有明定,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珊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涂文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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