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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3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3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鄭彥谷
相對人
江佳香

      江念祖

      江昀宣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江佳香已取得執行名義,但江佳香至今仍未履行清償責任,而本院已受理相對人間之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事件(本院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906號),因此請求上述民事事件閱卷,以便續行後續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雖已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20097 號債權憑證,足以確認其為相對人江佳香之債權人,但就其所聲請閱卷之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06 號民事事件,為相對人間訴請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已判決相對人江佳香勝訴確定,聲請人已可查得相關審級之判決結果。至於聲請人欲對江佳香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之閱卷聲請緣由,與上述民事事件之卷宗內容有何關聯,單憑聲請人具有債權人之身分此點無從確認,並不足以作為聲請人閱卷之充足理由,本件尚難准其聲請,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
    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
    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
    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