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3號
- 原告
- 鄧文雖(DANG VAN TUY)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6,57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00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