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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告
鄧文雖(DANG VAN TUY)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6,57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00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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