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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告
楊幼朱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明欽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1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

字第107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

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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