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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5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告
萬東平

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0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127 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

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1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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