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38號
- 原告
- 杜怡婷
- 法定代理人
- 杜月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雪娟律師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6
9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