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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告
陳光隆

原告與被告林約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64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7 年度救字第171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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