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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4號

原告
莊淑媚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于傑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58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07 年度救字第17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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