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劉禹策
- 原告林聖文、與被告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原 告 林聖文 被 告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原告與被告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76,942元,並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308 號裁定駁回被告之再抗告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74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5,749元外,尚應補繳115,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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