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
- 原告
- 林聖文
- 被告
-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禹策
原告與被告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876,942元,並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308 號裁定駁回
被告之再抗告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744 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35,749元外,尚應補繳115,99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