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8號
- 原告
- 李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宏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之嫤即吳美惠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
9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
1,650,047 元(資遣費除外),應徵裁判費17,434元部分,暫免
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8,717 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0,202元
(計算式:18,919元-8,717 元=10,20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80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