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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5號

原告
楊國雄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軒堢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37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07 年度救字第18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8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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