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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蔣志宗韓靜宜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德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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