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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6號

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6號

原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純生、彭素貞間因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7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之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707,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