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6號
- 原告
-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純生、彭素貞間因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7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之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707,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