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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2號

上訴人
陳麗玉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李瑞芳
被上訴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上訴人
黃彥勳
即被告
上二人共同 黃楷銘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8,61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