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2號
- 上訴人
- 陳麗玉
-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芳
- 被上訴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被上訴人
- 黃彥勳
- 即被告
- 上二人共同 黃楷銘
-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8,61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