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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9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9號

上訴人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輝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敏、陳吉勇及張志宏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請求就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外,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

應將如原判決附圖所示佔用部分之屋頂平台返還予上訴人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則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678,333 元【

計算式:系爭大樓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40,000 元/ ㎡×原判決附

圖所示被上訴人各占用部分總面積401 ㎡(即88+5 +175 +30

+73+15+15)÷系爭建物登記樓層數共12層=4,678,333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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