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9號
- 上訴人
-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洪輝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敏、陳吉勇及張志宏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請求就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外,另聲明請求被上訴人
應將如原判決附圖所示佔用部分之屋頂平台返還予上訴人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則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678,333 元【
計算式:系爭大樓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40,000 元/ ㎡×原判決附
圖所示被上訴人各占用部分總面積401 ㎡(即88+5 +175 +30
+73+15+15)÷系爭建物登記樓層數共12層=4,678,333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