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4號
- 上訴人
-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西全、劉妍孝、陳思潔、薛雅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