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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9號

上訴人
劉蔡錦繡

      劉瑛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劉美美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869 號第一審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請給付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 元

,訴請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9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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