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9號
- 上訴人
- 劉蔡錦繡
劉瑛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劉美美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869 號第一審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請給付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 元
,訴請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