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國發
- 訴訟代理人
- 黃呈熹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頌善律師
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李進宗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8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
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譚德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