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明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90,050元,應繳裁判費543,36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