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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明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必丕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90,050元,應繳裁判費543,36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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