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蔡政璜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贊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107 年度重勞訴第5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7 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惟抗告人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