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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蔡政璜
相對人
即被告
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107 年度重勞訴第5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7 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惟抗告人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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