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邁
- 送達代收人
- 陳宜吟
上訴人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幣(下同)604,330,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90,877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