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上 訴 人 秦伯陽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2,3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