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崑山
- 即原告
- 蔡沈雪櫻
- 參加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參加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參加人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見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47,741 元( 即6,847,000-000-0 =6,847,7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