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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俊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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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柯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9,102 元(即1,634,893+304,209=1,939,10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其中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加班費者為1,634,893 元,性質上係屬請求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1/2 ,即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2,927元(計算式:25,854×1/2=12,927),是以原告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於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2,927元後,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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