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俊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利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9,102 元(即1,634,893+304,209=1,939,10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其中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加班費者為1,634,893 元,性質上係屬請求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1/2 ,即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2,927元(計算式:25,854×1/2=12,927),是以原告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於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2,927元後,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