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康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霞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
- 蔡隆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蔡隆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隆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姓名「蔡隆拴」,經本院誤載為「蔡隆栓」,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此更正,為有理由,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秦慧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