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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告
陳永昌
被告
蔡明秀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臺南市東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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