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1號
- 原告
- 陳永昌
- 被告
- 蔡明秀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臺南市東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