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泰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維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
件上訴人對於本、反訴均提起上訴,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
為本訴新臺幣(下同)383,610 元、反訴1,097,194 元,各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
由,併應補正。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