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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維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

件上訴人對於本、反訴均提起上訴,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

為本訴新臺幣(下同)383,610 元、反訴1,097,194 元,各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

由,併應補正。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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