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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5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興華
被告
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維霖
被告
被告
蔡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明安公司)前分
    別於民國105年5月13日、106年3月31日邀同被告蔡維霖(原
    名蔡明恭)、蔡秉勳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放款借據向原
    告申請借款額度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下稱甲
    、乙方案)之貸款,約定甲方案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計算,如有遲
    延還款則自遲延時起改按前開利率加計年利率1%計算,另自
    轉列催收之日起則改按前開利率加計年利率2%計算,乙方案
    利息按原告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085
    %計算,另自轉列催收之日起則改按前開利率加計年利率1%
    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須加付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倘有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之情形,即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明安公司未依約清償
    ,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
    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蔡維霖、蔡秉勳為其連帶保證人,應
    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2,901,6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
    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客戶歸戶查
    詢單、利率資料、帳務明細、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案件備查
    表、放款借據、催繳函等為證,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
    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
│1   │146,656元     │自107年9月13日起│2.67%   │自107年10月14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按左│
│    │              │至108年1月9日止 │        │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08年1月10日起│3.67%   │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4月13日止,按左│
│    │              │至清償日止      │        │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4月14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2   │1,380,000元   │自107年7月13日起│2.67%   │自107年8月14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按左 │
│    │              │至108年1月9日止 │        │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08年1月10日起│3.67%   │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2月13日止,按左│
│    │              │至清償日止      │        │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2月14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3   │412,500元     │自107年6月30日起│3.2%    │自107年7月31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按左 │
│    │              │至108年1月9日止 │        │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08年1月10日起│4.2%    │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1月30日止,按左│
│    │              │至清償日止      │        │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1月31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4   │962,495元     │自107年6月30日起│3.2%    │自107年7月31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按左 │
│    │              │至108年1月9日止 │        │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08年1月10日起│4.2%    │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1月30日止,按左│
│    │              │至清償日止      │        │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1月31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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