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世煌
賴林呈
徐肆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文平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9,531 元,應繳裁判費為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0號
賴林呈
徐肆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文平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9,531 元,應繳裁判費為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