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蔡陳玉娟
陳金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
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陳金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
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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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