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清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42,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