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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史佳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仲瑜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06,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012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