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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上訴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亦采(即黃義隆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1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2,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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