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亦采(即黃義隆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1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2,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