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幼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557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