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 上訴人
- 張定廉
- 上訴人
- 張佑銨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余怡君
- 原告
- 張先豹
張鄭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體育總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 萬0,505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