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81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債務人
- 大八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鄭雅雅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輝義
- 債務人
- 邱麗香
- 債務人
- 許錦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大八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1年9月5日與債權人簽立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壹仟貳佰萬元之授信契約書,並簽立由鄭雅雅、林輝義、邱麗香、許錦綢等四人約定於參仟萬元整為限額,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保證書。嗣後債務人大八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24日及107年11月6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暨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各二份,向債權人借款共壹仟萬元整(明細說明如附表)。
(二)詎債務人大八有限公司於107年8月17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是依據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7條第1項第2款約定,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681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大八有限公司│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0000000元 │、林輝義、邱│月23日起││││││麗香、許錦綢│││││││、鄭雅雅││││├──┼─────┼──────┼──────┼──────┼───────┤│ 002│新臺幣│大八有限公司│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0000000元 │、林輝義、邱│月23日起││││││麗香、許錦綢│││││││、鄭雅雅││││└──┴─────┴──────┴──────┴──────┴───────┘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大八有限公司│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元 │、林輝義、邱│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麗香、許錦綢│││百分之十,逾期││││、鄭雅雅│││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大八有限公司│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元 │、林輝義、邱│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麗香、許錦綢│││百分之十,逾期││││、鄭雅雅│││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