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訴字第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訴字第50號
- 原告
- 簡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劉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儒律師
- 被告
-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遭被告非法解僱,且自民國107年7 月21日起未給付薪資,聲明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3,088 元,並按月給付原告43,188元。然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