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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8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秦慧君陳芷萱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88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康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霞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相對人
即上訴人
蔡隆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蔡隆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隆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姓名「蔡隆拴」,經本院誤載為「蔡隆栓」,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此更正,為有理由,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秦慧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8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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