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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2號

抗告人
林文石

抗告人與相對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

告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5 日108 年度破字第2 號裁定提出抗

告狀,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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