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2號
- 抗告人
- 林文石
抗告人與相對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
告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5 日108 年度破字第2 號裁定提出抗
告狀,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