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16,3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