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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16,3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