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8號
- 上訴人
- 羅淑媛
羅志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大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68,1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
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8號
羅志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大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68,1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
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