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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訴人
羅淑媛

      羅志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大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68,1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

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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