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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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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一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一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

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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