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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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一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一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
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