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樂事屋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一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

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