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朝崇
- 訴訟代理人
- 張修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賀君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