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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抗告人
柯明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評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所為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所為民事裁定關於命抗告人限期補繳第一審擴張請求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59,345元部分撤銷。

理由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所明定。查抗告人於第一審擴張請求,經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345元(訴卷頁33、37),抗告人已於108 年10月8 日繳納59,345元,有其提出第一聯本聯收據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足徵主文所示之民事裁定有誤,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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