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 抗告人
- 柯明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評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本院所為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所為民事裁定關於命抗告人限期補繳第一審擴張請求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59,345元部分撤銷。
理由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所明定。查抗告人於第一審擴張請求,經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345元(訴卷頁33、37),抗告人已於108 年10月8 日繳納59,345元,有其提出第一聯本聯收據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足徵主文所示之民事裁定有誤,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