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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文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 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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