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文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 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