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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鄭珮玟

上訴人
即被告
韓宏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玲珠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具繳納

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

65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

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62號、

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係判決「本院

105年度司執字第117418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被告參與分配之強

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上訴人於上開執行事件參與分配之債

權金額,依本院106年7月24日分配表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59

5,662元(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上訴人聲明廢棄上開判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95,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

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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