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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蔡陳玉娟

      陳金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

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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