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史佳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仲瑜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06,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012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