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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麗娟
送達代收人
李雅嵐

上列上訴人與林維峰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8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78,360 元( 判決二人共同給付,應以二分之一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2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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