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麗娟
- 送達代收人
- 李雅嵐
上列上訴人與林維峰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18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78,360 元( 判決二人共同給付,應以二分之一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2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